圣洁神艾斯特莱雅
据了解,科创板核心制度设计已进入公开征求意见前的关键时期。在此节点,仔细研究海外同类资本市场制度设计中的经验,择其精华而用之,究其在试错中发现的教训而避之,应当是必要且有益的。
一是,美国市场有成熟而强大的司法体系,以集团诉讼为代表,对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追责效率高、力度大、救济到位。
二是,美国投行有通过长期市场竞争形成的、严厉的声誉约束机制,投行利益与客户利益高度绑定,从而强烈约束投行的短期行为。
三是,美国市场有众多成熟的、长期的机构投资者,它们在基本面研究、定价、公司治理和交易过程中发挥着专业作用。
四是,美国市场的律师、会计师等中介机构,通过的市场竞争,锻炼出了内生的、专业的约束能力。
尽管大量细节尚未落地,但各方对科创板有别于A股市场现行规则的期待在方向上是一致的,即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干预和实质审核,赋予市场机制更多的决定权。
这固然是一幅悦目的理想画卷,但市场化不应等同于无监管。越是要减少有形的行政监管,就越要加强无形的制度监管。监管部门背书逐渐淡去的同时,必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平等高效地获得充分的信息,这才是市场化的基石。
想打造一个高度市场化的科创板,而不是一个陷入丛林化的竞技场,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更为严厉的违规追惩制度将不可或缺。在这方面,境外市场已经积累了大量经验可供借鉴。
在美国,纳斯达克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主要分为三个层次:第一层次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法律;第二层次是SEC(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)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或;
第三层次为纳斯达克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。其中,以美国SEC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或最为复杂具体,主要包括Regulation S-K、S-X、S-T,以及C条例、10-K、10-Q、8-K、会计资料编制公告、财务报告编制公告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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